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国家保密局修订下发了新的管理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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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简介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须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国家保密局修订下发了新的管理办法。

1.2、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涉密信息系统集资质分类

2.1、资质分为9类: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

2.2、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2.3、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3、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必备条件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3.2、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3.3、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4、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4、审批受理部门

4.1、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4.2、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从事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经有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授予《资质证书》。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依据其资本构成、人员构成、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保密设施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从事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经有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授予《资质证书》。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依据其资本构成、人员构成、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保密设施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从事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经有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授予《资质证书》。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依据其资本构成、人员构成、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安全保密设施等要素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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